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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閱覽注意事項】


壹、總則

一、本注意事項依圖書館法第8條規定訂定之。
二、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以下簡稱本館)旨在服務社會大眾,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貳、借閱證申辦、驗證與註銷
一、種類與申辦、驗證
1.申請借閱證應檢具下列證件,填寫申請表辦理
 
個人借閱證
團體借閱證
臨櫃申辦
1.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
2.非本國國民請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或居留證。
3.無國民身分證者請持戶口名簿(影本可),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
設籍本縣公私立機關團體(以出租書籍為營利者除外),或捐助本館之非設籍本縣機關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及申請人當年度在職證明文件。
網路申辦
未曾申辦過本縣正式借閱證者。
2.申辦完成後,請於1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駕照正本,至本縣各公共圖書館核對資料並開通。
 
驗證
每3年憑身分證件與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驗證1次。
2.非本國國民借閱證之使用期限,憑居留證證明期限辦理驗證。
每年驗證1次,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及申請人當年度在職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每人限辦1張,本縣各館通用。
2.讀者資料如有變更如電話、電子郵件等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縣網站或親至各館辦理異動手續。
 
2.借閱證如遺失或損壞,請就近向本縣各館登記掛失,檢具第1點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行政規費新臺幣20元整,申請補發。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由原持有人負責所發生之損害。持身分證申辦、更換或補發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借閱證者,以身分證做為個人借閱證使用,不另發證。
二、停用及註銷:
(一)停用:因出國、移居等因素需停用借閱證者,可親持身分證,或委由代理人持雙方身分證等相關文件辦理。
(二)註銷:持證人死亡,其家屬或監護人應持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並出示申請人身分證等相關文件辦理註銷。
參、館藏借閱
一、請持以下證件辦理借閱。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使用。
  1. 借閱證
  2. 一卡通
  3. 身分證
  4. 行動APP條碼
二、借閱冊數與借期如下
讀者
類型
館藏
圖書
過期期刊
視聽資料
新書
冊數
天數
續借
冊數
天數
冊數
天數
冊數
天數
一般讀者
14
28
14
4
14
2
14
2
14
愛心
14
45
14
5
14
2
14
三、以下館藏限館內閱覽,不外借
(一)參考書。
(二)當期期刊、報紙、公報。
(三)公播版多媒體資料。
(四)本館認為不宜外借之館藏資料。
四、多媒體資料
(一)每人每次限借1件公播版。
(二)個人影音區座位須憑證至3樓服務臺登記使用,限用3小時;如需繼續使用,須先歸還座位,若無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始得再登記使用。(假日僅限1次)
(三)使用多媒體資料須符合文化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五、預約與通閱通還
(一)使用「館藏查詢系統」預約已外借館藏或通閱書在館書籍及通還非取書館之館藏。
(二)持有本縣借閱證,且無逾期館藏未還、違規停權等違規紀錄者。
(三)每張借閱證可申請預約(外借中)8冊及通閱(書在館)4冊;不含期刊、視聽資料、逾期書籍。新書不可通閱。
(四)如由現場讀者優先取得,將優先提供予現場讀者借閱。
(五)配合寄送時間,申請後約需4-7個工作天。
(六)無法受理申請之館藏資料,因故無法受理申請時,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七) 預約或通閱之館藏資料到館時,以電子郵件、APP或電話通知,自通知日起10日內到館取書。
(八) 書籍狀態為《通閱中》、《預約待移送》即不得取消申請預約或通閱通還,未於期限內取書辦理借閱者,則依停權罰則辦理
六、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APP或逕洽各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通閱及還書紀錄。輔以電子郵件發送相關通知,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七、停權罰則及賠償責任
(一)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二)讀者對館藏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不得毁損、加註。借閱之館藏資料應親自檢查,發現有撕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應當場向館方聲明,條碼、書標或晶片等黏貼標示毁損者,則停權14天。
(三)館藏資料借閱未於期限內歸還者,於尚未歸還前不得進行任何借閱、預約及通閱通還等服務。
(四)館藏資料逾期1冊(件)1天記點1點,累計40點停權30天、80點停權60天…,以此類推,最高停權180天,剩餘點數不會歸零。讀者須還清館藏或賠償完畢,待停權日數期滿後始得借書。
(五)預約未於期限內取書累計3次,停權30天。
(六)通閱未於期限內取書1次,停權30天。       
八、閉館期間可利用24小時自助還書機或還書得來速歸還館藏資料。視聽資料、通閱通還書籍、有附件之圖書及團體借閱證借閱之圖書除外。
九、本館如因故需收回外借館藏,讀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歸還。
肆、各類館藏資料賠償
一、違反本館閱覽事項,經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閱覽資格或註銷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二、借閱館藏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缺頁等情事,依下列
方式賠償:
(一)館藏賠償
1.圖書:版本相同或最新版之圖書(含附件)。
2.期刊:卷期相同或最新卷期之期刊。
3.多媒體資料:最新版本或同一版本。
(二)讀者若無法購得原版本或依上述賠償館藏,得以金錢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定有定價者,依定價2倍賠償。
(1)訂有「基本定價」者,按基本定價之50倍賠償。
(2)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賠償。
2.中文圖書資料未標明定價每1面(頁)以1元賠償,無法查出面(頁)數者,則每冊以300元計賠償。
3.外文圖書資料未標明定價每1面(頁)以2元賠償,無法查出面(頁)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400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1,000元賠償。
4.多媒體資料公播版每件以4,000元賠償,家用版每件以500元賠償。
5.遺失或污損整部資料之1冊(卷)或1冊(卷)以上,以各單本定價或平均單價計算賠償總額。
6.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天災,經出示相關佐證資料經機關認可免除賠償責任。
(四)繳納遺失館藏資料賠款及收據依行政程序繳納縣庫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還書、退款。
伍、閱覽區座位使用
維持閱覽區秩序及讀者權益,閱覽區座位使用如下:
一、採自由入座,嚴禁佔座,館員不定時巡館,發現佔位情形,將於座位張貼「離席提醒單」;逾60分鐘未入座者,將張貼「取消座位單」,釋出座位,本館不負佔用物品之保管責任。
二、讀者若需立即使用座位,可至1樓或3樓服務台索取「離席座位使用時間條」,由館員填寫就坐時間並放置桌面,原持座位之讀者逾60分鐘未歸者,座位由持該時間條讀者使用;若未逾60分鐘,座位則歸原持座位者使用。
陸、閱覽一般限制
一、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二、館藏資料、資訊設備等請善加愛護,未辦妥外借手續,不得攜出。
三、影印或翻拍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為確保閱覽環境,手機等電訊設備請設定為靜音,館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吸煙、不得攜帶食物入館,館內禁止飲食(大廳除外)、睡眠、高聲談笑或有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
五、館舍攝影需經本館同意,並填寫申請單。
六、團體參訪應事先來函。
七、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酗酒泥醉、服裝不整,有礙閱讀環境秩序者,均不得入館。
八、寵物(導盲犬除外)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
九、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十、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一、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十二、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柒、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