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閱覽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第1130092257簽核修正通過
壹、總則
一、本注意事項依圖書館法第8條規定訂定之。
二、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以下簡稱本館)旨在服務社會大眾,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貳、借閱證申辦、驗證與註銷
一、種類與申辦、驗證
1.申請借閱證應檢具下列證件,填寫申請表辦理
| 個人借閱證 | 團體借閱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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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辦 | 1.中華民國國民請持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 2.非本國國民請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或居留證。 3.無國民身分證者請持戶口名簿(影本可),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 | 設籍本縣公私立機關團體(以出租書籍為營利者除外),或捐助本館之非設籍本縣機關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及申請人當年度在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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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辦 | 未曾申辦過本縣正式借閱證者。 2.申辦完成後,請於1個月內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駕照正本,至本縣各公共圖書館核對資料並開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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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 | 每3年憑身分證件與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驗證1次。 2.非本國國民借閱證之使用期限,憑居留證證明期限辦理驗證。 | 每年驗證1次,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及申請人當年度在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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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每人限辦1張,本縣各館通用。 2.讀者資料如有變更如電話、電子郵件等如有異動,應立即至本縣網站或親至各館辦理異動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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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閱證如遺失或損壞,請就近向本縣各館登記掛失,檢具第1點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行政規費新臺幣20元整,申請補發。如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由原持有人負責所發生之損害。持身分證申辦、更換或補發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借閱證者,以身分證做為個人借閱證使用,不另發證。
二、停用及註銷:
(一)停用:因出國、移居等因素需停用借閱證者,可親持身分證,或委由代理人持雙方身分證等相關文件辦理。
(二)註銷:持證人死亡,其家屬或監護人應持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並出示申請人身分證等相關文件辦理註銷。
參、館藏借閱
一、請持以下證件辦理借閱。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使用。
借閱證
一卡通
身分證
行動APP條碼
二、借閱冊數與借期如下
讀者 類型 | 館藏 | 圖書 | 過期期刊 | 視聽資料 | 新書 |
冊數 | 天數 | 續借 | 冊數 | 天數 | 冊數 | 天數 | 冊數 | 天數 |
一般讀者 | 14 | 28 | 14 | 4 | 14 | 2 | 14 | 2 | 14 |
愛心 | 14 | 45 | 14 | 5 | 14 | 2 | 14 |
兒童(0-12歲) | 20 | 28 | 14 | 4 | 14 | 4 | 14 |
三、以下館藏限館內閱覽,不外借
(一)參考書。
(二)當期期刊、報紙、公報。
(三)公播版多媒體資料。
(四)本館認為不宜外借之館藏資料。
四、多媒體資料
(一)每人每次限借1件公播版。
(二)個人影音區座位須憑證至3樓服務臺登記使用,限用3小時;如需繼續使用,須先歸還座位,若無人等待或尚有空位,始得再登記使用。(假日僅限1次)
(三)使用多媒體資料須符合文化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五、預約與通閱通還
(一)使用「館藏查詢系統」預約已外借館藏或通閱書在館書籍及通還非取書館之館藏。
(二)持有本縣借閱證,且無逾期館藏未還、違規停權等違規紀錄者。
(三)每張借閱證可申請預約(外借中)8冊及通閱(書在館)4冊;不含期刊、視聽資料、逾期書籍。新書不可通閱。
(四)如由現場讀者優先取得,將優先提供予現場讀者借閱。
(五)配合寄送時間,申請後約需4-7個工作天。
(六)無法受理申請之館藏資料,因故無法受理申請時,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七) 預約或通閱之館藏資料到館時,以電子郵件、APP或電話通知,自通知日起10日內到館取書。
(八) 書籍狀態為《通閱中》、《預約待移送》即不得取消申請預約或通閱通還,未於期限內取書辦理借閱者,則依停權罰則辦理
六、讀者可利用館藏查詢系統、APP或逕洽各館,查詢個人借閱、預約、通閱及還書紀錄。輔以電子郵件發送相關通知,惟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作為逾期或違規紀錄之免責。
七、停權罰則及賠償責任
(一)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二)讀者對館藏資料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不得毁損、加註。借閱之館藏資料應親自檢查,發現有撕毁、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應當場向館方聲明,條碼、書標或晶片等黏貼標示毁損者,則停權14日。
(三)館藏資料借閱未於期限內歸還者,於尚未歸還前不得進行任何借閱、預約及通閱通還等服務。
(四)館藏資料以逾期件數乘以逾期天數計算停權日數,停權採累計計算。每冊(件)逾期1日以停借1日記,以此類推,最高停權180日。讀者須還清館藏或賠償完畢,待權日數期滿後復借閱、預約及通閱權利。
(五)預約未於期限內取書累計3次,停權30日。
(六)通閱未於期限內取書3次,停權30日。
八、閉館期間可利用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24小時自助還書機或還書得來速歸還館藏資料。視聽資料、通閱通還書籍、有附件之圖書及團體借閱證借閱之圖書除外。
九、本館如因故需收回外借館藏,讀者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歸還。
肆、各類館藏資料賠償
一、違反本館閱覽事項,經規勸不聽者,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閱覽資格或註銷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二、借閱館藏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損毀、圈點、評註、缺頁等情事,依下列
方式賠償:
(一)館藏賠償
1.圖書:版本相同或最新版之圖書(含附件)。
2.期刊:卷期相同或最新卷期之期刊。
3.多媒體資料:最新版本或同一版本。
(二)讀者若無法購得原版本或依上述賠償館藏,得以金錢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定有定價者,依定價2倍賠償。
(1)訂有「基本定價」者,按基本定價之50倍賠償。
(2)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賠償。
2.中文圖書資料未標明定價每1面(頁)以1元賠償,無法查出面(頁)數者,則每冊以300元計賠償。
3.外文圖書資料未標明定價每1面(頁)以2元賠償,無法查出面(頁)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400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1,000元賠償。
4.多媒體資料公播版每件以4,000元賠償,家用版每件以500元賠償。
5.遺失或污損整部資料之1冊(卷)或1冊(卷)以上,以各單本定價或平均單價計算賠償總額。
6.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賠償。
(三)遭受不可抗力之天災,經出示相關佐證資料經機關認可免除賠償責任。
(四)繳納遺失館藏資料賠款及收據依行政程序繳納縣庫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還書、退款。
伍、閱覽區座位使用
維持閱覽區秩序及讀者權益,閱覽區座位使用如下:
一、採自由入座,嚴禁佔座,館員不定時巡館,發現佔位情形,將於座位張貼「離席提醒單」;逾60分鐘未入座者,將張貼「取消座位單」,釋出座位,本館不負佔用物品之保管責任。
二、讀者若需立即使用座位,可至1樓或3樓服務台索取「離席座位使用時間條」,由館員填寫就坐時間並放置桌面,原持座位之讀者逾60分鐘未歸者,座位由持該時間條讀者使用;若未逾60分鐘,座位則歸原持座位者使用。
陸、閱覽一般限制
一、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書包及手提袋,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賠償之責。
二、館藏資料、資訊設備等請善加愛護,未辦妥外借手續,不得攜出。
三、影印或翻拍館藏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為確保閱覽環境,手機等電訊設備請設定為靜音,館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吸煙、不得攜帶食物入館,館內禁止飲食(大廳除外)、睡眠、高聲談笑或有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
五、館舍攝影需經本館同意,並填寫申請單。
六、團體參訪應事先來函。
七、患法定傳染病、心神喪失、酗酒泥醉、服裝不整,有礙閱讀環境秩序者,均不得入館。
八、寵物(導盲犬除外)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
九、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十、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一、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監視系統。
十二、違反本規定時,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柒、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