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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專區

一、屏菸1936文化基地 (以下簡稱本園區)為處理所經管之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特依民法及遺失物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於本園區所經管之範圍拾得遺失物者例如:本園區員工、外部承商、一般民眾等,以下稱拾得人),可至本園區服務中心詢問並告知值勤人員,將遺失物交存及填具(如附表一)。
 
三、本園區服務中心值勤人員應將拾得人、遺失物等相關資料登記於遺失物登記單並請拾得人簽認,必要時得拍照存證。遺失物之管理暫由本園區服務中心保管或酌處,惟本園區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四、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從知悉者,則公告招領之。遺失物將於本園區官網公告招領,招領期限為 1 個月。如期限屆滿無人認領時,將依民法第804規定移交予本園區所屬轄區之警察機關以下稱警察機關)
 
五、前點遺失物如屬個人證件或貴重物品,如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或超過新臺幣 1000 元之現金等,本園區得逕行移交予警察機關處理;如屬易腐壞物品或不易保存之物品時,經24小時無人認領致該物品有變質、腐壞之虞而無從拍(變)賣或不具市場價值者得由本園區拍照存檔後逕行拋棄處理;若依情況不適宜拋棄處理或拍(變)賣時,得移交警察機關處理,其處理情形登錄於遺失物登記單。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其處理方式同前點及本點規定。
前項遺失物如屬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則將直接移交警察機關處理。
 
六、遺失物領取作業:

  (一)親自領取:遺失人應出示可供查明身分之證件正本,經本園區核對無誤,並填具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二)委託領取:遺失人得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三)委託專人領取。受委託人應出示委託書及可供查明之本人及原失主之身分之證件正本,經本園區核對無誤,並填具遺失物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三)委託本園區寄送:領取遺失物有急迫性或無法以前兩項作業方式領取遺失物者得委託本園區寄送。遺失人身分經本園區核對無誤(遺失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供存查,必要時本園區得要求出示遺失物照片)並填具遺失物委託寄送申請書(如附表四)及遺失物領據(以Email 方式交付),由本園區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或宅急便將遺失物寄送至指定地點,運送期間之風險由遺失人自負,且相關損壞賠償責任概與本園區無涉。
  (四)如遺失物已由本園區移交至警察機關者,認領人應逕洽警察機關辦理。
 
七、本園區員工拾得遺失物品依規定報繳者視情況得予以獎勵,未依規定報繳者予以懲處,涉及刑事者依法處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等遺失物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園區保留修改本要點之權利,經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執行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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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菸1936文化基地遺失物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