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屏菸1936文化基地(以下簡稱本園區)為加強園區室內外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園區開放時間依官網公告為準。如因換展、辦理活動、天災、施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園區得停止開放部分或全部區域。
三、本園區入園免費,展覽則依各館舍規定收費。
四、為提供良好參觀品質,請配合以下事項:
- 本園區為歷史建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破壞園區建物,或進行營火、野炊、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等有危害風險之行為,將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須將損害部分回復原狀。
- 本園區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依據菸害防制法第31條,將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攜帶違禁品、管制藥品,或從事其他妨害風化、妨害公共秩序之行為。
- 禁止毀損、偷竊園區植栽,或於噴水池內游泳、放生、洗滌、亂丟垃圾等污染環境之行為。
- 禁止在園區內使用空拍機、騎乘車輛、放風箏、玩飛盤、溜冰/直排輪、玩滑板車、投擲球類或其他具妨礙、干擾、危及參觀民眾之行為。
- 未經許可請勿於本園區內進行募捐、乞討、散發或張貼宣傳品、舉宣傳牌、問卷調查、街訪、出租銷售物品等行為。
- 五人(含)以內的婚紗、Cosplay等非商業攝影,可免申請進入戶外園區拍攝。室內館舍僅開放一般遊客拍照紀念,並請勿使用閃光燈。
- 請勿於室內館舍飲食、喧嘩、跑跳、攀爬跨越或破壞歷史建物與展示品。
- 室內館舍禁止攜帶寵物;戶外園區寵物不落地,並請自行清理寵物排泄物。
- 本園區接受導盲犬、嬰兒車及輪椅進入室內外空間。
五、本園區提供團體預約導覽服務,相關需求請參照「屏菸1936文化基地導覽制度」。
六、參觀應遵循本須知,有礙園區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者,本園區得予以勸導、制止、拒絶入館或勒令離場。
七、園區營運辦公室電話08-7210234;停車場服務專線08-7324313、0903-657-498。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辦理之,並得隨時修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