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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日期:113-07-30       

屏菸1936文化基地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屏東縣政府114年1月7日屏府文博字第1130187530號函核准

第一條 

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以下稱管理單位)依特定文化設施指定運用契約營運管理特定文化設施,為促進文化發展,鼓勵各類以及跨界藝文創作、創意發想,並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藝文空間,並達到發揮場館及空間共享目的,基於促進公共資源有效利用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自然人或藝文團體及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學校、政府機關、文化機構、公司行號,得申請使用屏菸1936文化基地(下稱本場地)(如附件1)。

前項所需費用之收費基準如附件2。

第三條 

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 監督單位或管理單位舉辦或合辦之活動。

二、 經監督單位或管理單位核准辦理之非營利性藝文及社教活動。

三、 經監督單位或管理單位核准補助表演藝術及本縣傑出演藝團隊演出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管理單位核准者,得減收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電費不減收):

一、 所屬機關、大專院校及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具公益性活動。

二、 領有本縣演藝團體登記證之團體辦理具公益性活動。

三、 除監督單位外之政府單位辦理具公益性活動。

第四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 活動內容有違反《屏菸1936文化基地展演活動進撤場施工管理要點》相關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 活動內容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 擅自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 申請之活動內容為政治選舉性質、宗教、道場、營利直銷或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之活動。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管理單位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條 

申請人因故不能使用本場地,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十日前,通知管理單位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管理單位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第六條 

申請人未於管理單位核准之時間使用本場地者,除前條規定外,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得申請延期或無息退還所繳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監督單位或管理單位需使用本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無法變更者,管理單位得廢止其核准並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第七條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管理單位得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 由管理單位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管理單位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以書面行政處分向申請人或使用人追繳。

第八條 

保證金於本場地使用完畢,經管理單位確認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還。

第九條 場地開放時段

一、 依《屏菸1936文化基地》公告開放時間為準。

二、 申請單位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需提早或延長,應事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 

第十條 檔期預定 

一、 申請單位於接獲通知確定後,應填寫《屏菸1936文化基地展演活動進撤場施工管理要點》,並依「收費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保證金及全額場地使用費,未完成上述程序則視同放棄,管理單位無須通知或催告,得另行處置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 

二、 進退場日之場地使用費計費方式,以5折計算(電費不減收)。本優惠不得超過總申請天數1/3,以6天為限。

第十一條 申請手續 

一、 場地使用相關申請表(附件3-7)1份,檢附團體立案證書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中機關、學校免附法人文件影本。 

二、 活動計畫書1份(請詳載活動內容、使用日期、時間、參加人數、場地佈置、宣傳用圖片、圖檔或照片等)。如預計出售門票或與該活動相關之紀念品,請一併附上相關費用、紀念品定價標準及預計展售數量。 

三、 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並退件。 

第十二條 送件方式 

一、 親送: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30)至屏菸1936文化基地打卡室。 

二、 掛號郵寄:屏東縣屏東市菸廠路1號,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收。電話:08-7210234 

第十三條 

使用本場地時應遵守或注意事項,由管理單位另定之,並於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揭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