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志工隊服務須知】
一、文化志工一年一聘,期滿自然解聘,本處得擇優通知續聘一年。
二、文化志工須遵守本處之各項規定及服從志工隊管理幹部之指揮。
三、文化志工服務時,須穿著志工服(或背心),並配帶服務證,俾利民眾識別。
四、文化志工於服勤完畢後,持志願服務紀錄冊予值勤據點負責人員簽章,期服務時數作為年度考評之依據。
五、文化志工志願服務證,只作本處文化志工身分識別外,不具任何保證效力,憑志工證得享有購買本處自辦之藝文活動票券7折優惠。
六、文化志工於服勤時,須秉持服務信念,並隨時注意服務品質,及服從文化志工幹部與志工督導(本處志工承辦人)之督導,如有違背或損及本處信譽者,得隨時解聘,永不錄用,並收回服務證。
七、年度服務時數未達最低服務時數50小時、連續三個月未聯繫及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報或不到班者,則不再聘用。
八、文化志工因故無法到勤服務時,須向所屬文化志工組長及本處志工督導人員報備,並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不得無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