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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管理須知

屏東縣王船文化館參觀須知  

一、制定目的 

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屏東縣王船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拍攝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空間

依本館空間屬性,分為室內館舍及戶外空間。如需商業性用途拍攝,請依本須知規定先送件予本館申請。

三、適用時間

  1. 拍攝時間依本館每日開放時間為準,考慮假日人潮,優先鼓勵民眾擇選平日開放時間拍攝。
  2. 本館基於民眾安全及營運考量,得彈性調整實際拍攝時間。

四、拍攝類別

本須知所規範之拍攝,係指以各式攝錄影器材,於本館進行攝錄影行為。

  1. 無須事先申請之類別:(1) 一般個人保存、學術參訪交流,公益或非商業性用途及無公開販售營利之拍攝[1]。(2) 5人(含)以內攝影團隊之拍攝[2]。
  2. 須獲本館申請核准通知:(1) 商業性用途之拍攝[3]。(2) 6人(含)以上攝影團隊之拍攝[4],請送件申請予本館,申請程序依本須知第七條為準。

[1]係具有正向社會風氣,或其他經本館認定具公益性質目的之拍攝。 

[2]為增加本館行銷曝光度,本館內鼓勵民眾前來拍攝;凡5人(含)以內的攝影團隊,得免申請進入本館內拍攝。

[3]平面、網路、電影、電視之戲劇與節目、廣告、音樂影片等,及其他不屬註1之拍攝類別。 

[4]婚紗攝影、角色扮演(Cosplay)拍攝類別,無須付費拍攝;商業性用途拍攝類別,另有專案款項提報。

五、申請資格  

本館使用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自然人。
  2. 國內外登記立案團體。
  3. 獨資或合夥企業。
  4.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5. 國內外登記立案之各級學校。
  6. 政府機關。 

六、使用內容

本館以辦理文化藝術、文化創意相關活動,或具教育、公益性質之非營利活動者為主,申請單位應確保內容非宗教或政黨活動,不得有違反法律、行政命令、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等情形。  

七、申請程序

  1. 場地拍攝申請採紙本送件方式,請申請單位於本館官方網站下載【拍攝申請表】,並附上活動計畫書、個人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或團體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及申請單位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立案證明)。
  2. 申請單位須於拍攝日前至少30個工作天送件申請,經本館核准通過並取得核准通知後,方得進行後續專案款項繳款或執行事宜。

八、繳款手續

  1. 申請單位專案訂定款項,應於獲申請核准結果通知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一次繳清全 額費用。
  2.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未能遵行繳交款項規定視同取消場地檔期與企劃。
  3. 款項費用均不含園區停車、清潔、水電費、器材租借及廣告刊登等相關衍伸費用。
  4. 申請單位如有場地復原衍伸其他額外費用請於專案結束後7個工作天內繳交完畢。
  5. 繳款方式可由自動提款機(ATM)轉帳、線上轉帳或銀行臨櫃匯款,並請於繳納後通知本館。
  6. 繳款帳戶如下:
金融機構
聯邦銀行屏東分行
銀行帳號
(803)077-50-8110189
帳戶名稱
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  

九、使用限制  

  1.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或本館主辦、合辦方得優先使用權。 
  2.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限制吸菸之場域規定,本館室內外空間全面禁菸。
  3. 申請單位未獲得本館之許可,不得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如需架設相關設備,應於申請計畫書內詳盡說明並獲得本館許可。
  4. 申請單位若須於指定範圍宣傳活動廣告及看板等,需與本館確認使用需求及範圍始得申請。 
  5. 本館室內外空間全面禁止明火使用。
  6. 申請單位請於使用結束後復歸場地,廢棄物由申請單位自行清運負責。

十、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遵守本須知之各條規定,如申請案因違反本須知之規定,應予退案處理, 立即停止其繼續使用本館之權利,已繳費用概不退回。
  2. 申請單位若需於租用期間申請工作人員臨時進出使用證,可於計畫書中提出申請名單,並送至本館辦公室備查,方得為管制許可證明。
  3. 申請單位為舉辦藝文、文創相關活動,或具公益性質非營利活動者,得經核定享有藝文優惠價。
  4. 本須知若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律與其他規定辦理之。
  5. 有關拍攝申請相關事宜,請於服務時間來電洽詢。服務專線:(08) 833-1680 #416 邱小姐;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 –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