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辦法
(一)開放租用申請時間:
每年3月底公告,4月開放申請受理次年1月至6月檔期申請資訊。
每年9月底公告,10月開放申請受理次年7月至12月檔期申請資訊。
查詢空檔請參閱本網頁之公告訊息或以電話詢問。
(08)722-7699 #176
(二)申請方式:
- 申請資格
曾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中擔任主要演出者本人(年滿20歲)。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演藝活動資格者。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音樂、戲劇、舞蹈科系之相關系所)或文化機構。
- 演出內容限制
本表演活動場地開放辦理文化藝術活動演出之申請,星期五、六、日演出須為售票節目,其他時間檔期仍以售票節目為優先,索票節目次之。
不得用以辦理畢業典禮、晚會、餐會、宗教儀式、婚喪喜慶、政治選舉性質及本府認為不宜使用之活動皆不受理,表演藝術相關之講座、國際性會議或國際性比賽不在此限。
依據「屏東縣文化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屏東縣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申請程序
送件內容及送件方式相關訊息,請詳見申請網址:https://venuehire.cultural.pthg.gov.tw/
- 評審與檔期安排
所有申請案均需經過委員審查,審查通過之案件,本處依各類節目之評審名次先後順序,決定安排檔期之優先順序。通過審查但無法安排檔期者,列為候補節目,本處依其類別與評審分數高低安排候補順序。
- 檔期預訂與簽約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發函通知團隊,並保留申請檔期。
於演出前三個月辦理簽約、繳納場地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否則視為拋棄保證金及撤回場地(檔期)租用之申請,本場館無需通知或催告即得另行出租或使用該檔期之場地。
各項費用說明請詳見「屏東縣演藝廳場地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