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屏東縣政府文化處為辦理114年度國家語言發展計畫-恆春民謠詩詞傳習案,請符合資格者之團體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4年6月30日。
(二)補助項目:恆春民謠詩詞推廣之相關課程或活動。
(三)資格條件: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縣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或社區發展協會。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69萬元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69萬元整(文化部補助款)。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國家語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單位聲明書」各1份。